群众留言须知

一、群众可以通过留言,向代表反映社情民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二、下列情况不应当向人大代表反映:
(一)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和信访问题的;
(二)属于本人、亲属或者其他个人问题的;
(三)属于申诉,控告、检举的事件;
(四)属于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问卷调查和投票的;
(五)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六)重复留言或者内容空泛、笼统、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或是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 三、群众向代表留言,应当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联系反馈。